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学校教育体制的改革,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统一管理,有效地保证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 学校不断拓宽勤工助学渠道、积极主动为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学校有权保护学生的安全和利益,对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工作,一律拒绝接受。
第二章 经费管理与岗位设置
第六条 从每年学费收入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作为勤工助学经费,勤工助学经费专门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报酬。勤工助学经费由校财务设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报表报送至财务处发放,不得拖欠。
第七条 勤工助学工作范围主要指校内非创收性的公益性的管理、服务和劳动等。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和临时两种。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由校内用工单位与学生处协商确定。固定岗位每学期初设定,临时岗位由用工单位提前四天向学生处申请。
第三章 勤工助学申请与管理
第八条 凡在校的普通专科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勤工助学:
(一)学生本人生活俭朴;
(二)努力学习、奋发向上;
(三)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四)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无重大疾病史。
符合上述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
第九条 勤工助学的申请及录用:
(一)各用工单位根据用工情况发布公开招聘信息;
(二)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三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院(系)同意后,学生持申请表报用工单位审核;
(三)用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及岗位数,择优录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占本用工单位岗位数不得少于50%,且不得少一名。
第四章 勤工助学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 学生处负责审核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一条 每学期末各用工单位应将用工材料(勤工助学申请表)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
第十二条 各用工单位负责录用、安排、管理、考核、验收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考核、验收合格后,填写“勤工助学报酬表”,由学生本人在报酬表相应栏目签名,用工单位负责人需要在相应栏目签名。单位盖章后,由学生本人或单位指定人员送交学生处。
第十三条 学生处审核通过后,汇总各用工单位报表报计财处划入学生银行帐号。
第十四条 校外单位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须经学生处审核同意后,学生处组织安排勤工助学学生,校外用工单位发放勤工助学报酬。
第十五条 学生自行到社会兼职工作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到院(部)登记、申报。学生处备案后,方可进行,如不申报备案,一旦与用工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第十六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同学,学校将予以表彰或奖励。在勤工助学组织实施过程中,若发现故意损坏劳动工具、不遵守劳动纪律、扣留同学酬金、或以勤工助学为由违反校纪校规者,学校将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五章 勤工助学报酬的核定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的报酬由用工单位与学生处根据劳动强度和劳动量核定。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的报酬参照临时工工资标准或其它同类工资标准予以确定,原则上高于当地同类人员的酬劳标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勤工助学申请表.doc
勤工助学学生报酬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