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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职业技术学院临时困难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4-11   浏览次数:
 
     
 

三明职业技术学院临时困难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是为了帮助解决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突发原因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所给予的临时性、一次性资助。为进一步健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科学合理使用帮困资金,切实有效帮助学生解决暂时性经济困难,充分体现学院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爱,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序号

补助条件

佐证材料

备注

1

学生本人、学生父母(或主要监护人)遭遇意外身体伤害事故,突发急重病症

1.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的病例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留档。

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民政部门经办人需签名)。

大病范围参照国家医疗保障相关规定执行。(大病医保的20种疾病:白血病、先心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

2

遭遇父母亡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而影响到基本生活

1.家庭情况说明及民政部门开具的收入证明

 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民政部门经办人需签名)。

 

3

自然灾害使家庭财产遭受较大损失而影响到基本生活;

1.家庭遭受自然灾害使家庭财产遭受较大损失而影响到基本生活的详细说明,民政部门盖章

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民政部门经办人需签名)。

 

4

非个人原因致使财物遭受较大损失而影响到基本生活;

1. 家庭遭受非个人原因致使财物遭受较大损失而影响到基本生活的详细说明,民政部门核实盖章

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民政部门经办人需签名)。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补助:

(一)谎报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出据假证明者;

(二)生活铺张浪费,购买或使用高档物品;

(三)学习不求上进,学习态度消极;

(四)同一学年内受到过学校纪律处分的。

第三章  补助办法与申请程序

第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金额标准:一次性发放2000元,一学年不超过4000元。

第六条 每位学生每学年享受无偿资助(含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奖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助力成长资助、社会资助、个人资助,不含创新创业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以下限额:新生优秀奖学金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分别不超过18000元、15000元;技能赛国家级一等奖学金不超过18000元;其它不超过12000元。

第七条 认定机构

(一)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以文件为准)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校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临时困难补助的认定工作。

(二)院(系)工作组。各院(系)成立以院长(系主任)为组长,分管学生的党总支书记任副组长,教师代表、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参加的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班级评议小组。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级的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本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且不少于5人的单数。

第八条 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由院(系)审核备案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医院、村委会、乡镇政府民政部门开具的书面证明)。

(二)班级初审。班级评议工作小组民主评议,辅导员、班主任对学生的相关情况予以核实,给出初审意见。

(三)院(系)复审后上报。院(系)工作组召开审核会议,审核通过后在院(系)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评审小组对有关情况进行重新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汇总后报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财务处,一次性发放补助金至学生账户。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各院(系)要加强评审认定,确保困难补助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福建省相关财经法规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财务、监审等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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