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我校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普通高校、普通中专对经济困难学生减、免、缓交学杂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教计〔1995〕9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闽教〔1999〕计财109号)、《关于切实做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意见》(闽教财〔2004〕8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减免标准与受理时间
第二条 学费减免额度分为减免6000元、3000元、2000元三个等级。
第三条每位学生每学年享受无偿资助(含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奖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助力成长资助、社会资助、个人资助,不含创新创业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以下限额:新生优秀奖学金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分别不超过18000元、15000元;技能赛国家级一等奖学金不超过18000元;其它不超过12000元。
第四条 每学年申请一次,申请时间9月1日—10月15日,逾期不予办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学生需同时获得下列三个条件,可以申请学费减、免。
(一)原则上学生需要承诺参加当年的勤工助学或公益活动(提交勤工助学或公益活动承诺书)。
(二)原则上需已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交生源地助学金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下列家庭经济困难条件之一,且思想端正,学习努力,生活勤俭节约的学生,经院(系)工作组审核认定该生确实有特殊困难,经努力无力解决经济困难的,可视具体情况减、免学费。减免标准及条件见下表:
序号 |
减免标准 |
减免条件 |
佐证材料 |
备注 |
1 |
减免
6000元 |
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
1.军烈属及优抚家庭需提供相应证明,证明需有盖章;孤儿写明监护人的情况及收入和民政补贴,并由监护人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
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民政部门经办人需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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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减免
6000元 |
学生本人患大病 |
1.三年之内大病诊疗病历复印件,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的病例等证明材料。
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民政部门经办人需签名)。 |
大病范围参照国家医疗保障相关规定执行。(大病医保的20种疾病: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 |
3 |
减免
3000元 |
父、母一方患大病 |
1.三年之内大病诊疗病历复印件,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的病例等证明材料。
2.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民政部门经办人需签名)。 |
大病范围参照国家医疗保障相关规定执行。(大病医保的20种疾病: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 |
4 |
减免
3000元 |
单亲、离异家庭且人均月收入低于生源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1. 写明家庭情况及收入情况,并由监护人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
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民政部门经办人需签名)。 |
单亲指一方去世;离异家庭注明对方抚养情况 |
5 |
减免
2000元 |
父母或监护人被认定为低保户 |
1. 提供有效期内的“低保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民政部门经办人需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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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减免
2000元 |
残疾人家庭(学生本人残疾或父母一方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 |
1.残疾证复印件
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民政部门经办人需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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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享受减免学费,如已享受,则予以取消,并视情况追回已享受全部金额。
(一)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提供假证明材料等被查实弄虚作假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三)受到警告及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四)上学期有违纪行为受学院纪律处分的学生或有3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五)已享受征兵学费补偿者。
(六)生活铺张浪费或有高消费行为;
第四章 认定机构
第七条 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以文件为准)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校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学费减免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院(系)工作组。各院(系)成立以院长(系主任)为组长,分管学生的党总支书记任副组长,教师代表、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参加的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九条 班级评议小组。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级的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班级人数的10%,且不少于5人的单数。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减免学费申请表》,并提交相应佐证材料。
(二)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工作小组民主评议,辅导员、班主任对学生的相关情况予以核实,给出初审意见。
(三)院(系)复审后上报。院(系)工作组召开审核会议,通过后在院(系)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评审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重新审核。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汇总后报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财务处减免相应的学费,对已交学费的学生一次性发放补助金至学生账户。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院(系)在实施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和调查。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经过自身努力又无力解决困难的学生能够得到资助。
第十二条 对于减免学费的学生,减免学费款应及时用于学费。
第十三条 各院(系)在每学年新生入学和每学年末都要及时对学生进行认真调查,对学生逐个进行摸底排队,将材料汇总至学校,建立减、免交学费的学生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诚信承诺书.doc
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