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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0-06-29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全院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消防工作实行“以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
第二条消防工作在院领导的领导下,受所在地区消防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院内消防工作由院保卫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院、处(系)、科三级领导的防火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凡违反消防规定尚不够公安部门处罚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二章领导体制及各级消防职责
第五条在院党政统—领导下,严格执行,三级消防责任制。院成立以行政领导为首的消防领导小组,领导全院消防工作;系部成立系主任为首的消防领导小组;处室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在院消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系、部、处、室的消防工作。院义务消防队直属院保卫科领导。
第六条校消防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按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督促检查本校的消防工作。
(二)督促各部门确定防火责任人,落实各项防火责任制。
(三)布置全院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四)督促各部门认真执行消防职责,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建立健全防火制度。
(五)表彰消防工作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
第七条保卫部门消防职责
(一)督促检查各部门贯彻执行消防规章制度,协助有关领导检查落实各级消防责任制的情况,消除火灾隐患。
(二)协助有关部门追查处理火灾责任者。
(三)对消防器材和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督促解决并向院消防领导小组汇报。
(四)负责全院消防工作的宣传,消防技术的培训和消防器材的配备、监督及保管使用。 (五)每月下旬按原定计划组织一次消防检查,每逢重大节日,应加强检查,对查出的火灾隐患不安全因素,及时向院消防领导小组汇报,并认真督促解决。发生火灾时。协助院消防领导小组指挥对火灾的扑救工作,并迅速查明原因,向消防领导小组汇报。
(六)作为消防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实施对义务消防队的具体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系、处、部、室消防职责
(一)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安全的批示和规定。
(二)负责对本部门的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三)一旦发生火灾、火警要立即向院保卫部门报告。同时,要积极组织扑救,事后,要协助学校查明原因。    
(四)组织制定本部门的消防工作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五)负责向院消防领导小组汇报本部门消防工作。
第九条 院义务消防队职责 
(一)在院消防领导小组的领导和保卫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进行消防工作。
(二)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不同时期的消防计划和防范措施,落实上级消防指示。
(三)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向全院师生宣传消防常识。
(四)消防队员要定期参加消防知识培训及灭火训练。
(五)熟悉全院各消防器材、设备的分布情况,加强对消防器材、设备的维修保养。
(六)认真研究分析,找出火灾发生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和方法,同时负责检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十条举办大型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部门须告知保卫部门,以便采取防火措施,活动结束后,使用部门要对场所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火灾隐患。
第十一条加强防火重点部位的管理,各部门要充分认真到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大、经济损失大、政治影响大、人员伤亡大的严重性,认真调查研究,确定防火重点部位要做到有防火责任人,有健全的制度,有足够的灭火器材。
第十二条电器设备的安装、拆除和大中型维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批准,保卫部门备案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在消防重点部位和易燃、易爆部位临时用火,须经本部门领导审查,保卫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仓库一律严禁烟火。
第四章部位防火规定及消防器材管理使用规定
第十五条实验室防火规定
(一)不熟悉易燃、易爆物品性质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不得从事操作、搬运和保管使用。(二)在进行易燃、易爆气体的实验操作时,要加强通风措施,使其不至达到爆炸浓度。(三)从事危险物品、设备和容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四)使用危险物品、设备和容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五)所有电器设备和电器照明装置都应采取有效的隔离封闭等防火措施。
(六)化学易燃物品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合存放。
(七)贮存易燃、易爆药品的设备、容器、管道等凡易产生静电,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的都要有消除静电的设备。
(八)要配备足够数量,性能适合的灭火器材,并做好维护、保管、更换的工作。
第十六条各部门办公室防火规定 
(一)办公室内不得存放与办公室办公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存有大量书刊、文件、纸张等易燃物品的办公室,要采取严格防火措施,并严禁吸烟。
(二)对无用的废纸、文件和其他可燃废品要随时清除干净。需烧毁的应在安全地点进行,并始终有人看管,等彻底熄灭后方可离去。
(三)各办公室要设烟灰缸,烟头不应随地乱扔。
(四)每天下班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无误后,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五)备有一定数量灭火器材,并会使用。
第十七条集体宿舍防火规定
(一)禁止使用电炉、电热杯等高功率电器及液化石油气炉。
(二)严禁在楼道内燃烧烂纸和垃圾,不准在楼道内放鞭炮。
(三)点蚊香必须放在安全地点,不准随便移,不准在宿舍内点蜡烛。
(四)不准乱拉乱接电线。
第十八条消防器材管理使用规定
(一)保证各种消防器材性能良好,真正做到有备无患,凡要求配备灭火器材的部门,对配备器材确保灭火器完好无缺。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九条各级人员在执行和落实安全防火工作规定中,认真负责,成绩显著者,年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违反集体宿舍防火规定的情况
(一)使用电炉等高功率电器等,初犯者,给予通报批评、没收电器;屡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楼道内燃烧垃圾或放鞭炮,初犯者,给予通报批评;屡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乱拉乱接电源,在宿舍点蜡烛,初犯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以上情况,有违反总务处制定的(安全用电管理规定)者,按其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消防器材管理使用规定)有下列行为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器材的保管
1、第一次发现部门消防器材丢失,其保管人应承担消防器材添置费用。
2、第二次发现部门消防器材丢失,其保管人应承担消防器材添置费用,取消该部门和个人评优评先资格。
(二)消防设施的使用
1、本院教职工如违反第二、三条规定,第一次承担器材维修费用,并将此情况告之其部门负责人,第二次处以行政处分,并对其部门负责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该部门和个人评优评先资格。
2、A、本院学生对违反第二、三条规定,第一次对当事人负责维修费用,并将本情况告知其辅导员和系负责人。第二次对当事人处以行政处分,还承担维修费用。
B、学生如违反第二条规定,因教师指派,责任由该教师负责,第一次承担器材维修费用,并将此情况告知其部门负责人,第二次处以行政处分,对其部门负责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该部门评优评先资格,并取消该教师和部门负责人个人评优评先资格。
3、本校外来人员违反第二、三条规定,第一次对当事人承担维修费用,并将此情况告知其服务处负责人,第二次对当事人承担维修费用,并扣除服务处治安押金。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者,经查实,学院将予以举报者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人员的奖惩先由本部门提出意见,由保卫部门审核,送院消防领导小组批准。
第六章火灾责任
第二十四条造成火灾,上级消防部门交给学校处理者,其直接责任人必须赔偿所有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造成火灾,由上级消防部门直接处理者,所罚之款(包括对学校和学校法人等的罚款)概由火灾肇事者或责任人交付。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解释归保卫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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