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校园治安管理,严格学校规章制度,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我校精神文明建设,特此规定。
第一条 凡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条例,尚不够公安局法机关处罚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二条 扰乱校内公共秩序行为:
㈠扰乱校内教学、科研、生活、生产秩序,情节轻微的处以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200以下罚款;
㈡造谣、惑众、煽动闹事、谎报险情、制造混乱,情节轻微的处以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200元以下罚款;
㈢阻碍、拒绝校内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尚无暴力的处以行政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1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200元以下罚款;
㈣故意损毁各部门的通告、布告、通知,处以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100元以下罚款;
㈤非法携带、存放危险物品,情节轻微的处以行政严重警告以处或200元以下罚款;
㈥违反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理制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行政严重警告处分或100元以下罚。
第三条 违反校内安全管理行为:
㈠消防安全管理
1、埋压、围占、损毁消防设施或挪作他用,情节轻微的处以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500元以下罚款,并照价赔偿。
2、违反管理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行政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照价赔偿。
㈡交通安全管理
1、驶入校园内的各种车辆必须性能良好,证件齐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违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处罚。
2、校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时速限制在10公里以内,机动车辆严禁在管制时间内驶入教学区,违规者给予批评教育或50元以下罚款,对驶入运动场的机动车辆,除照价赔偿损失外,同时处以100以下罚款。
3、校内非机动车辆必须持合法证件向保卫部门申请办证,严禁无证非机动车辆进入校内;进入校内的非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违者处以50元以下罚款,收缴无证车辆。
㈢外来人口管理
凡进入我校的外来人口,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校内各种规章制度。
1、各部门使用的临时工要严格审核,要严格管理,凭身份证、计生证,并持有乡、镇外出劳务证明,用人单位给予登记造册,报人事、保卫部门批准方可使用,违者处以50元以下罚款。
2、进入校内的各建筑施工单位,租凭、承包合同单位,应向学校签订治安责任状,交纳治安保证金,同时凭有效证件登记造册,交保卫部门,住校内的人员按规定办理暂住手续,交纳暂住人口管理费,违者对该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未登记的人员处以50元以下罚款。
3、各类成教生、培训人员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安全保卫工作,每人交纳治安管理押金100元;在校期间,凡违反本条例,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并没收管理押金,若无违反,离校时如数归还。
㈣校园管理
1、本校师生凭校微、有效证件进入校园,门卫对无校微、无有效证件的有权询问。
2、校外人员进入校内,必须自觉凭有效证件向管理人员办理登记手续,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无理取闹者,参照第二条第三款处罚。
3、转借校微、证件或伪造证件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处以行政警告处分;翻越围墙或冒充我校师生进校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4、严禁无证摆摊设点,违者没收摊点物品,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5、校内师生、外来人员进入宿舍区一律凭有效证件登记,经管理人员许可后,方可进入宿舍区,违者处以20以下罚款。
6、校内严禁起哄闹事、严禁酗酒滋事、严禁在宿舍区摔酒瓶等危险物品,违者处以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或50元以下罚款。
7、学生宿舍内严禁私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炉,违者没收电器,并罚款20元。
8、学生宿舍内严禁点蜡烛,违者处以30元以下罚款。
9、学生宿舍内不准留罕外来人员,违者处以50元以下罚;留罕异性造成严重后果者,处以行政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和200元以下罚款。
10、学生对按章检查宿舍的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无理取闹或故意不开门,违者对该宿舍人员每人罚款10元。
11、宿舍人员离开宿舍时,应锁好门,对门未上锁的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20元,无法提供未上锁的直接责任人的宿舍,对该寝室每人罚款5元。
12、学生宿舍严禁打麻将,违者没收麻将,并每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13、校内严禁打鸟、捕钓鱼、摘花果、损坏绿地,违者照价赔偿,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
14、校内各娱乐场所、饭店,应按学校规定时间营业,违者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15、擅入校园,不服管理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有以下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情节轻微者,除赔偿损失外,并处以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或200元以下罚款。
1、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2、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4、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5、冒领他人信函、汇款、包裹的。
第五条 有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情节轻微者,除赔偿损失外,并处以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或200元以下罚款。
1、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权利的;
3、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4、写恐吓信或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5、隐藏、毁坏或者私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第六条 严禁收看、传播、复制、出售、出租淫书、淫画、淫秽录相和其他淫秽物品;违者情节轻微的处2000以下罚款、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严禁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违者情节轻微的,处以2000以下罚款、行政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犯有本规定违纪、违法行为年龄未满18周岁的酌情从轻或免予处罚。
第九条 本规定由校保卫部门组织实施,行政处分由保卫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设,报校长批准。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