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社团建设,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在活跃校园文化、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促进我院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指由有三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在校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和意愿而自愿组成,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必须接受院党政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
第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宗旨是丰富我院学生的课外科技文化活动,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为有兴趣爱好或专长且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充分展示才华的机会。学生社团要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广大同学的全面成才服务。
第四条 学生社团分院、系两级。院级社团必须挂靠院团委或院级行政、教学、科研等部门,可在系设立分支机构,面向全院开展活动。系级社团挂靠系团委或系级行政、教学、科研等部门,原则上在本院区范围内招募会员和开展活动。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 社团发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人(含10人)以上在院学生联合发起;
(二)符合国家及学院相关管理规定;
(三)有社团章程(草案),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和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四)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
(五)成立院级社团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学院开展课外科技文化活动需要;
2.原则上挂靠院团委,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挂靠院级行政、教学、科研等部门,必须有专业指导教师;
3.有在全院开展活动的必要,具备在全院开展活动的能力;
4.有具体制度和专门部门管理分支机构,有专门的活动场所和固定的活动经费来源。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得成立社团:
(一)在同级、同院区已有类似社团;
(二)申请材料不完全、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
(三)“同乡会”、“同民族会”等类学生团体;
(四)发起人不符合条件;
第七条 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学生;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院规院纪。热心于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社团内有一定威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1.学习成绩较差。
2.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3.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归口指导单位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4.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5.有其它违反院纪行为者。
第八条 社团组建程序:
(一)申请筹建的社团,须先填写《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同时提供《成立社团申请书》、《章程草案》。院级社团还必须提供“挂靠部门意见”、 “社团机构设置说明”等材料。
(二)院级社团直接向院团委申请,系级社团向系团委申请。院、系团委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做出审批意见。未被批准的,本学期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经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并经挂靠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审批部门正式登记,填写《学生社团年度注册登记表》。系团委审批成立的社团在15日内将《学生社团年度注册登记表》、《社团章程》等报院团委备案。
第九条 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及其它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十条 社团可聘请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在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专家、学者或教师,担任指导教师、顾问或名誉团长(或会长),但必须事先征得审批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须由审批部门批准,并报院团委备案。
第三章 社团的会员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会员,应是在我院正式注册登记的学生。
第十三条 会员应在学习任务完成的情况下加入社团,社团有权根据会员的学习成绩及表现决定是否允许其加入社团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社团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有对社团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同等享受社团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需遵守学院及社团的各项规章制度,有维护社团声誉和荣誉的义务,有责任为本社团的建设和发展承担必要的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个人未经所在社团批准的一切活动、言论、稿件均不代表该社团。
第四章 社团的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开展的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开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损害本社团成员利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在其宗旨范围内可自主举办各类社团内活动,系级社团经系团委批准,可以面向本系举办学生活动。经院团委批准,学生社团可以组织或承办全院性活动。学生社团应邀以团体会员名义参加校外联合举办活动,必须得到院团委批准。
第十九条 经院、系团委批准,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刊物。
第五章 社团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各成员缴纳的会费、挂靠单位支持的活动经费和学生团体通过合法的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以及社会赞助。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团体的财产。
第二十二条 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会费、活动经费的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长期保存,以备审批部门审查。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在每学期初对上一学期的经费使用情况向全体社员作详细说明,主动接受学生团体成员监督。
第二十四条 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由挂靠部门负责处理。
第六章 社团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由挂靠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挂靠单位须指定一名现职人员对学生社团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活动、负责人的选聘和考核等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年度审查和注册:
(一)学生社团每学年注册一次,注册工作在审查的基础上进行。每年9月份由学生社团提出注册申请(填写《学生社团年度注册登记表》),提交审查材料(学生社团工作手册等),由审批部门(院团委或系团委)安排审查工作。
(二)学生社团的年度审查在院团委指导下,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系级社团联合会在系团委指导下负责本系社团进行审查,将审查结果报院社团联合会。院社团联合会负责院级社团进行审查和对全院社团审查结果进行汇总,并报院团委审核。
(三)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学生社团组织建设情况、成员发展状况、上一学年活动开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以及社团手册记录及活动档案保存状态等。
第二十七条 审查结果及处理:
(一)学生社团审查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合格社团:组织建设良好、成员发展稳定,活动开展较好(每学年6次以上),经费管理规范,使用合理,社团手册记录详细,档案保存完整的学生社团。
基本合格社团:审查项目中有1-2项不合格,但经短期整改能够达到合格标准的学生社团。
不合格社团:有超过3项(含3项)不合格的,或个别项目不合格导致社团无法正常开展活动,或属于其他应予以解散情形的学生社团。
(二)院团委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对审查合格的社团进行注册登记。
(三)对基本合格的社团,予以黄牌警告,并给予2个月的整改期。整改后达到合格社团标准的,予以注册登记。经整改仍然不能达到合格标准的社团,按不合格社团处理。
(四)不合格社团予以注销,其负责人和骨干成员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不得申请综合测评加分,不得参与院内相关奖励的评选。
第七章 社团的解散
第二十八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审批部门可以将其取缔: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违犯院规院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三)成员人数长期不足10人;
(四)无故不参加学年审查,未进行注册;
(五)盗用挂靠单位或其它组织名义,引起不良后果;
(六)社团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一切学生社团。凡以前规定和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院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