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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技能赛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4-11   浏览次数:
 
     
 
 

三明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技能赛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学校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目标,彰显高职学生的职业特性,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勤于实践,鼓励特长型、创新型人才的脱颖而出,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技能赛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技能竞赛。

第三条  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是指由学校和市级及以上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单位举办的针对某一领域的高职院校学生技能比赛活动(不包括群众性的文化类、文娱类、体育类比赛)。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二章  竞赛级别及类型

第五条  竞赛级别分为校级竞赛、市级竞赛、省级竞赛、国家级竞赛等四个级别。

(一)校级竞赛是指教务处以学校名义主办的各类全校性学生竞赛、市内行业学会主办的各类技能竞赛。

(二)市级竞赛是指市局委部办、省行业学会主办的各类技能竞赛。

(三)省级竞赛是指全国性竞赛分赛区的比赛、由省教育厅、人社厅直接主办、国家行业学会主办的各类技能竞赛。

(四)国家级竞赛是指由国家教育部、人社部直接主办,面向全国职业院校的技能竞赛。

第三章  竞赛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校级以上(含校级)学生技能竞赛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校级以上(含校级)学生竞赛实施方案。

(二)负责组织、协调、表彰、奖励校级以上(含校级)竞赛活动。

(三)负责制定学校学生竞赛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负责全校学生竞赛工作的档案管理、数据统计、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七条  承办竞赛的院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选拔或推荐优秀选手参加学校组织的校级以上(含校级)学生竞赛活动。

(二)受学校委托作为承办部门或作为组织部门负责制定校级以上(含校级)学生竞赛实施细则。

(三)受学校委托负责承办或组织校级学生竞赛活动。

(四)负责确定赛前集中培训的指导教师,督促和指导教师开展赛前培训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学生竞赛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及上报工作。

第八条  市级及以上竞赛由教务处组织,院系协助实施。教务处根据上级学生竞赛的文件要求,按照学校专业分布情况确定协助部门。协助部门选拔竞赛选手和制定竞赛实施细则及经费预算方案报教务处批准后,组织与实施培训活动、指导学生参加竞赛等工作。

第九条  校级竞赛由教务处组织,承办部门具体实施。校级竞赛由教务处提出竞赛项目,按照学校专业分布情况商定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制定竞赛实施方案,经审批后予以实施。

第四章  竞赛经费与培训管理

第十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从学生学费中按比例划拔专项经费作为学生技能赛奖学金。学生技能赛奖学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校级以上(含校级)竞赛活动,经费的开支要贯彻节约的原则,按照批准经费预算额度,参照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级和国家级竞赛的参赛队员赛前需集中培训,由承办部门制定培训方案和经费预算方案,经教务处审核确认后实施。

第十三条  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竞赛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参赛的具体情况对课程结业考试的成绩予以加分。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四条  学校给予在校级以上(含校级)各类学生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按竞赛级别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十五条  具体奖励如下:

(一)参加国家级各类竞赛,获得一、二、三等(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3000元。

(二)参加省级各类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00元、2000元、1000元奖励。
   
(三)参加市级各类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0元、500元、300元奖励。

(四)参加校级各类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0元、150元、100元奖励。

(五)竞赛未设奖项取前六名的,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三名为二等奖,第四、五、六名为三等奖;取前十名的,第一、二名为一等奖,第三、四、五名为二等奖,第六、七、八、九、十名为三等奖。

(六)个人获奖按相关规定加分。

(七)团体奖励办法

学生以团体名义参加各级各类竞赛取得成绩的,参照相应档次个人奖励的金额乘以系数2对团体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获奖项目的参赛学生在评先评优等方面优先。

十七  每位学生每学年享受无偿资助(含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奖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助力成长资助、社会资助、个人资助,不含创新创业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以下限额:新生优秀奖学金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分别不超过18000元、15000元;技能赛国家级一等奖学金不超过18000元;其它不超过12000元。

 

第六章   

第十八条  院系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订竞赛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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