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机构的组成
第二条 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领导、处室、各教学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全校性奖学金的评定办法,审批全校性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第三条 评审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指导,各教学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应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5-7人,由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团委、辅导员、班主任组成。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学生奖学金奖励标准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1000元,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600元,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400元,按学生人数的15%评定。
第六条 获得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在班人数前30%者。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体育锻炼和学校的各项活动。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生奖学金评定资格。
1.受学校行政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2.单科成绩不及格者。
3.其它严重违反校纪者。
第四章 评奖办法
第七条 奖学金评奖办法
(一)学业成绩占60%,(按教学管理信息系统规定的60%总学分绩点计算)。
(二)德育成绩占40%,德育成绩由学生处负责考核评定。
(三)根据学业成绩和德育成绩,由高至低排列,以百分比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第五章 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由教务处、学生处组织实施,各教学单位负责班级评定。奖学金获奖名单必须在各教学单位公示栏公示3天后,报教务处、学生处审批。
第九条 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每学期期初,进行前一学期奖学金评定,并发放。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不评定奖学金。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于学期初第4周前,将本教学单位奖学金获奖名单报教务处、学生处审批。
第六章 申诉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教学单位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天内(指工作日,下同)向本教学单位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小组应在3天内作出答复。
第十二条 如学生对本教学单位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天内,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起书面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综合审查后,在3天内作出处理意见,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十三条 学院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或学校纪律,学校有权追回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八章 经费来源及发放
第十五条 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从学生学费中按比例划拔专项经费作为学生奖学金。学生奖学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学生奖学金由计财处依据批准的学生奖学金发放名单直接转入学生账号。对于没有缴清学费的学生予以缓发,在学生自愿的情况下可冲缴学费。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31日起实施,以前相关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