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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4-11   浏览次数:
 
     
 
 

三明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关于印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教财字〔2009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学生在其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该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贷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党和国家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强人才培养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国家利用金融手段支持高等学校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个具体措施。作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院(系)及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开展贷款学生诚信教育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为保障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实施,学院成立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院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教务处及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统一领导、协调我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各院(系)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资助负责人和辅导员、班主任组成的院(系)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组织管理工作组,负责对本院(系)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组织与宣传工作。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我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财务处负责做好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是指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新生和在校生。

第七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新生和在校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第八条  在读学生当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九条  对入学时已经通过新生贷款资格审核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我校原则上不再进行贷款资格审核,但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8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3年确定。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及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十三条  还款时间及方式。学生在校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通知截止时间内登陆“福建省学生资助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资助系统)注册(或登陆)并进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提交信息。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学生携带相关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共同贷款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起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手续,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共同对贷款学生资格及所提供的贷款材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及时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职责:

(一)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贷款的真实信息;

(二)毕业后主动将信息变动情况通知本院(系)资助负责人;

(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所在院(系)职责:

(一)要接受或配合经办银行网点的调查或核实及银行约见贷款学生、学生见证人;

(二)建立本院(系)贷款学生档案,对本院(系)贷款学生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贷款学生有无不良嗜好,有无违纪行为,准确掌握贷款学生有无可能导致休学的伤病,有无拟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定居等问题和是否按要求与银行保持联系等信息;

(三)要加强对本院(系)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贷款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四)认真组织本院(系)贷款毕业生与银行签订还款计划确认书,掌握贷款毕业生的有效联系方式并按要求上报信息。根据银行提供的贷款学生还贷情况,主动配合银行向已到还款期的贷款学生催还贷款。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一)及时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经经办银行核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名册、贷款金额及贷款协议变动情况;

(二)加强对全校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

(三)对全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的管理,建立贷款学生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四)按规定时间核实银行方面提交的贷款学生的风险金和贷款贴息相关信息;

(五)认真组织全校贷款毕业生与银行签订还款计划确认书,并掌握贷款毕业生的有效联系方式。根据银行提供的贷款学生还贷情况,主动配合银行向已到还款期的贷款学生催还贷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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