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勤于实践,鼓励品学兼优、特长型、创新型人才的脱颖而出;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体,奖学金、勤工助学为主导,“奖、贷、助、勤、补、减、缓”七位一体的奖助结构,奖助与育人相结合的联动助学体系。
第三条 奖助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集体决策的原则,确保助学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用。
第四条 学校从当年学费收入(以12月31日为准)提取经费(具体比例由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做为第二年奖助经费开支。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章 奖助对象
第五条 奖助对象为品学兼优、特长型、创新型人才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学生。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依据《63800威尼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遇学生学籍异动(留级、转学、休学、退学等)、经济状况显著变动、品行异常(违法违纪受惩处)等情况,各院(系)应重新对该学生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同时将调整名单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上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取消其当学年受资助资格并追回相应的无偿资助:
(一)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
(二)因违纪受到处分;
(三)因学习不努力而留级;
(四)生活铺张浪费或有高消费行为;
(五)不参加学校安排的公益性活动;
(六)不服从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安排。
第三章 奖助办法
第九条 学生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通过奖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渠道获得资助,具体依据附件:《63800威尼斯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63800威尼斯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63800威尼斯国家助学金评评定办法》、《63800威尼斯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63800威尼斯综合奖学金评定办法》、《63800威尼斯技能赛奖学金实施办法》、《63800威尼斯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63800威尼斯临时困难补助实施办法》、《63800威尼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63800威尼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力成长资助实施办法》、《63800威尼斯培优奖学金实施办法》等。
第四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计财处负责人和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成员,负责制订学校学生奖助工作有关制度和实施方案,审核院(系)推荐的评审结果,检查督促学校学生奖助工作。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学生处,负责学生奖助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负责定期向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全校奖助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各院(系)相应成立院(系)学生奖助工作组,由院(系)领导担任组长,党政管理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负责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各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工作的组织、审核和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班级成立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奖助工作的初步评议,出具评议意见。班级奖助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长、团支书和生活委员为当然代表。班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公示与异议处理
(一)各项奖助评审结果应在校园网或布告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姓名、年级、专业、奖助等级(金额)、监督电话及联系人等信息。
(二)在公示期或受奖助期间,如果学生或教师认为申请人(受奖助人)不符合条件或存有异议,应以书面方式向申请人(受奖助人)所在班级辅导员、班主任或院(系)学生奖助工作组提出,也可以直接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
(三)辅导员、班主任或院(系)学生奖助工作组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的学生或教师反馈。
(四)学生或教师如对院(系)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
(五)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或异议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答复经校分管领导批准为最终答复。
第十四条 奖助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福建省相关财经法规执行,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奖助工作接受纪检监察和全校师生的监督,同时接受财政、审计、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
第十六条 各院(系)、部门要把资助和育人有机结合起来,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组织开展以自强自立、艰苦奋斗、诚实守信和心理健康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