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厅《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学[20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及中职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审定认定结果,检查督促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班级评议小组负责对本班级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进行初步评议,出具评议意见。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参照本年度三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人员组成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消费情况的基础上进行。
第八条
坚持“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的原则,确保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和残疾学生按省定最高标准予以资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省定标准和比例应助尽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设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个档次。原则上,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不超过学生数的20%认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不超过学生数的10%认定。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
2.家庭成员中有两人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
3.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4.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
5.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少数民族学生;
3.单亲、父母年事已高、父母患病长期卧床或残疾等,家庭因缺乏劳动力导致经济收入少;
4.家庭为特困户、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
5.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
6.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学生本人或家庭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
8.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9.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严重入不敷出。
第九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填写《三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经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如有下列情况,需提供相关材料:
(一)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为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二)家庭为城镇低保户或特困户,提供《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和发放当年补贴的造册登记表及存折复印件。
(三)父母下岗生活困难,提供《下岗证》复印件。
(四)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因病丧失劳动力,提供县级及以上的医疗单位疾病证明。
(五)建档立卡相关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证明。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工作于10月13日完成。
第十二条 学校在向录取的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三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对需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的在校学生,发放《三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三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初,各院(系)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陆“福建省学生资助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资助系统)注册(或登陆)并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入库申请,提交信息,打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交《三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照本办法第三章认定条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民主评议,初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出具评议意见,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进行审核。
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四条 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认真审核班级评议小组评议推荐的初步结果。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院(系)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初审名单,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资助系统审核上报。
第十五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初审名单,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十六条 各院(系)相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若有变动,及时将变动情况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月支出费用高于在校学生基本生活学习平均水平,或有高档、奢侈消费等现象的学生,其认定申请可以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享受资助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取消其认定的困难学生资格:
(一)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
(二)没有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已显著改善;
(三)生活铺张浪费或有高消费行为;
(四)不参加学校安排的公益性活动;
(五)不服从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安排。
第十九条 院(系)资助工作组不定期地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随机核查部分已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学校还将追回相应学年的无偿资助款,并在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记载不诚信的记录。
第二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随机抽查部分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情况,并向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可根据本细则制订符合本院(系)实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具体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家庭经济困难详细说明.doc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doc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