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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11   浏览次数:
 
     
 
   

三明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790号和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闽教财〔20121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大专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审细则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未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各院()推荐者按《国家奖学金分数统计表》分数高低分别给予5000元、4000元、3000元奖励(不得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时获得)。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细则(按百分制评选,其中操行分占25%,获得奖学金等级数占50%,获得院及以上“三好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占10%,获得其它院及以上奖项的占10%,学生个人院内演说占5%):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要求进步;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学期操行考评在80分以上,无违纪行为;近一学期操行分按照单项加权平均算法计算,即:实际分×25%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爱护公物,助人为乐,在同学中有一定影响力;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在院期间获得一次一等奖学金为35分,两次为40分,三次以上为45分,每次(四次或四次以上)均获得一等奖学金为50分;

(五)被评为院及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团)干部”:被评为院“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团)干部”为6分,被评为市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团)干部”为8分,被评为省及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团)干部”为10分。有同时兼获几个奖项的,以最高奖项加分,总分不超过10分;

(六)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科技创新活动和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有获得其他奖项的,按国家、省、市、院级分别为10分,8分,6分,4分。有同时兼获几个奖项的,以最高奖项加分。总分不超过10分;

(七)在按上述考评标准,考评得分相同者,以“三好学生”及其他奖项获得次数多者为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及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转专业学生按照留级生处理,不予参评。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在学生中加强国家奖学金申请及评定相关政策的宣传,使学生了解国家奖学金相关政策、申请办法及评定程序。

第九条  每年915日前,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登陆“福建省学生资助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资助系统)注册(或登陆)并申请,提交信息。

第十条  在当年省教育厅划分给我院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院(系)学生人数和学生实际情况综合平衡后,将名额下发给各院(系),各院(系)在限额内进行等额推荐。

(一)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在已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同学中进行民主投票推荐,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审核,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限额等额向所在院(系)推荐,资助系统审核上报。

(二)院(系)审核:院(系)工作组召开会议审核各班级推荐名单,提出本院(系)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院(系)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资助系统审核上报。将《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国家奖学金分数统计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处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系)推荐学生所填写《审批表》、《分数统计表》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学生处处长审核并确定“国家奖学金演讲比赛”时间,举行比赛。

(四)领导小组审定:根据演讲比赛结果,计算各院(系)推荐学生总分数并进行排名,报学生处及教务处等处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省分配名额,按排名结果提出校当年国家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校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在国家奖学金批准到位后,及时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在享受国家奖学金的学年中,获奖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学习成绩大幅下降等不良行为时,学校有权取消该生享受国家奖学金资格,追回其所得奖学金、奖励证书。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国家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790号和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闽财教20077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院(系)、各班级在国家奖学金评审推荐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严格执行推荐程序,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为学校特别优秀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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