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学生就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和违规、违纪处分提出的申诉复查复议工作,保证学生违纪处分和学籍处理的公正性、合理性。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三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院党政领导、学生处、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9~11人共同组成,
负责受理申诉人的申诉,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学籍处理事件和违纪事件进行复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宣布申诉处理决定。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1. 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2. 组织有关人员对违纪事件和学籍处理事件进行复查;
3. 在正式受理申诉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果并告知申诉人。
三、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处理结论等环节组成,依次进
四、学生对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系、处)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送交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纪检监察室。
五、申诉受理的条件:
(1)申诉书必须在规定的申诉期内提出的;
(2)申诉书必须由学生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
(3)申诉书必须写明提出申诉的事实或理由及其申诉意见;
(4)申诉书必须在规定的申诉期限内送达申诉委员会。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对申诉要求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对于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2)对于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七、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院(处、系)重新研究决定。
八、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福建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九、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申诉作出复查决定时,必须获 得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十、申诉复查结论要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决定进行变更、解除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决定;申诉处理意见要对留校察看处分决定进行变更、解除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意见,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决定;申诉处理意见要对开除学籍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做出变更、解除原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凡改变或解除处分的,均由学院发文。
十一、申诉复查结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告知申诉人和原决定作出机构。
十二、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决定继续有效。
十三、本规定适用于三明职业技术学院通过注册取得学籍的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
十四、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五、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