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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三明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执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5-24   浏览次数:
 
     
 
中共三明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执行办法
(明职院委〔2015〕21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执行办法。
    一、关于“三重一大”的具体界定
    《实施意见》对普通高校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要事项有多种表述,为便于贯彻落实和操作执行,将诸多重要事项集中归纳为“三重一大”事项。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界定是:
    1.重大事项。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事项,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基本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以及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为重大事项。包括《实施意见》第一条第1点所规定的党委会10项职责和第二条第4点所规定的校长10项职权中的第⑴~⑷项确定为重大事项,校长10项职权中的第⑸~⑽项职权所涉重大事项的内容范围,由校长确定。
    2.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包括副科级以上干部任免、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人才引进与培养、工青妇和学术委员会等重要组织的组成人员推荐,以及教职员工岗位调整和奖惩等敏感事项。
    3.重要项目安排。是指由学校立项的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项目,总额5万元以上的专业建设与实验室建设项目、教改科研与支部立项项目、公共资源优化配置项目、固定资产及大宗物资采购项目、修缮项目等。
    4.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是指预算外5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包括上级下拨的专项资金、社会捐赠、赞助资金、合作办学创收资金、学校固定投入回报所得资金和学校重要活动的预算开支及使用方案。
    二、党委与行政议事决策的范围和程序
    1.党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对应“三重一大”的内容范围是:⑴重大事项。《实施意见》第一条第1点所规定的党委会10项职责和第二条第4点所规定的、应由校长组织拟订意见方案、提交校党委会研究决定的第⑴~⑷项校长职权。⑵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副科级以上干部的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工青妇组织和学术委员会、职称评聘委员会等重要组织负责人及其成员的推荐审定、推荐上报市级以上表彰的先进单位与个人。⑶重要项目安排。按照上级规定应由校党委研究决定的项目和总额10万(或20万元)以上的项目。⑷大额资金使用。预算外1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方案。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委书记、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的其他事项。
    2.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对应“三重一大”的内容范围是:⑴重大事项。《实施意见》第二条第4点所规定的10项校长职权,除第⑴~⑷项职权应当上会外,第⑸~⑽项职权所涉重大事项的范围内容,由校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并决定是否上会。⑵重要干部人事工作。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人才引进与培养(包括外派学习培训、高访等)、学术委员会等重要组织负责人及其成员的推荐方案、教职员工跨系(院)跨部门岗位调整、教职员工奖惩及奖金补贴发放等敏感事项。⑶重要项目安排。总额5万元以上的各类项目。⑷大额资金使用。预算外5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方案。⑸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校长认为需要提交集体研究的其他事项。
    3.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其中:⑴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⑵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⑶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⑷对会议决定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4.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个月各召开一次,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校长分别确定。如遇紧急、特殊情况,可以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均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要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监督执行作为每次会议检查盘点的重要内容和日常跟踪督查的工作重点,做到议而决、决而行、行必果,保证各项决策落实到位、产生效果。
    三、沟通协调运行机制
    1.党委书记和校长定于每周一上午进行沟通协调,交流情况。⑴党委会的重要议题,特别是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⑵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特别是涉及项目安排、资金使用、教职员工调进调出和岗位调整、奖金补贴发放等敏感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⑶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⑷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2.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之间每月至少沟通交流、谈心谈话两次。⑴党委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⑵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⑶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个人分工负责制,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⑷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在管好自己的同时带好队伍。
    3.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系(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本系(院)的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党支部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大力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4.积极发挥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青妇老及学生社团组织作用,支持鼓励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建言献策、参政议政。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广泛征询师生员工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意见建议,及时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推进民主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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