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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更改学历、学位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20        访问次数:

各院系、各部门:

根据明委组通〔2007〕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干部参加学历、学

位教育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对我院在职参加相应专业的学历或学位进修,并取得毕业证书,尚未更改学历、学位的教职工进行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所提交的材料

1、原有和现有学历、学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上公布的学历证明(须有二维验证码);

2、个人学籍档案材料(报考表或报考审批表,学籍登记卡、成绩总表、毕业生登记表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3、填写《干部学历、学位更改申请表》一式三份(人事处网站下载)。

二、工作安排

1、以上材料于2017年5月10日前报送人事处505室初审,逾期恕不受理。

2、更改材料公示时间:2017年5月15日至年5月21日。

3、报送市教育局认定时间:2017年5月。

附件:《干部/工人学历、学位更改申请表》

人事处

201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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