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明委组通〔2007〕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干部参加学历、学
位教育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对我院在职参加相应专业的学历或学位进修,并取得毕业证书,尚未更改学历、学位的教职工进行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个人学籍档案材料(报考表或报考审批表,学籍登记卡、成绩总表、毕业生登记表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3、填写《干部学历、学位更改申请表》一式三份(人事处网站下载)。
1、以上材料于2017年5月10日前报送人事处505室初审,逾期恕不受理。
2、更改材料公示时间:2017年5月15日至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