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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00威尼斯学术规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12   浏览次数:
 
 


63800威尼斯学术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63800威尼斯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弘扬学院“树德砺能”的校训精神,强化学术诚信和学术自律意识,正确引导学术规范行为,促进学术繁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63800威尼斯所有教职工和学生,以及以63800威尼斯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教学科研人员”)。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教学科研人员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下述基本学术规范。

(一)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原始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二)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自愿原则依次署名,或由作者共同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承担主要责任。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

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重大科技成果必须经过学术界科学论证或权威部门鉴定后,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五)严格保守国家机密,遵守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术规范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领域中不得出现各种伪造、篡改、抄袭和剽窃以及其他违反学术共同体公认准则的各项学术不端行为。

学术不端行为界定标准包括以下情形:

(一)伪造和篡改,在研究和学术领域内有意做出虚假的陈述。包括:编造数据;篡改数据;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在项目申请、成果发表、成果申报以及职位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以及虚假同行评审人信息等。

(二)抄袭和剽窃,侵犯和损害他人著作权。包括:抄袭和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如将他人材料上的文字或概念作为自己的发表,故意省略引用他人成果的事实,或引用时故意篡改内容、断章取义;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如将对研究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未经本人同意将其列入作者名单,将不应享有署名权的人列入作者名单,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或排名,或未经原作者允许用其他手段取得作品的著者或合著者身份;未经许可利用同行评议或其他方式获得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并据为己有,或将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研究计划透露给他人。

(三)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包括:同一作者在法定或约定的禁止再投期间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将基于同样的数据集或数据子集的研究成果以多篇作品出版或发表,作品间有密切的承继关系的除外。

(四)发表成果“第三方”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代理他人撰写论文或著作;委托“第三方”代写、代投论文或著作以及对研究成果实质内容进行修改。

本条例中“第三方”指除作者和出版物或出版机构以外的任何机构和个人。

(五)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以及其他与科研有关的物品;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或提出无法证明的论断;对竞争项目或结果的审查设置障碍等。

(六)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包括:骗取经费、装备和其他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滥用科研资源,用科研资源谋取不当利益,严重浪费科研资源;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参与学术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不端行为,监察失职以及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等;出于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对他人成果做出违背客观、有失公正的评价;采用不正当手段在各类评价中请托评审专家为自己拉票、打压竞争对手等;参加与自己专业或工作无关的评审及审稿工作,绕过评审组织机构与评议对象直接接触、收取评审对象的馈赠等。

(七)以学术团体、专家的名义参与商业广告宣传。

(八)其他违反学术共同体公认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在科学研究活动中,对于研究计划和实施过程中非主观有意的错误或不足,对评价方法或结果的解释、判断错误,因研究水平和能力等原因造成的错误和失误以及与学术研究无关的错误,不予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

第一节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校负责学术道德建设、学术行为规范和学风维护的最高指导、监督机构,也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学术规范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学院学术规范行为,推进学院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进行独立调查和评判;负责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供明确的调查和认定结果建议。

工作组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和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以下简称“产学研处”)、人事处、学生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7—9人),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院产学研处。

第七条 特殊情况下,可以成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部

分工作组成员组成的独立调查小组。调查小组受工作组的委托,负责相关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

 

第二节  受理

第八条 接到举报后,工作组根据相关事实或材料进行查询,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或转来线索的单位,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有明确举报对象和违规事实、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的举报内容,应当受理。对于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线索,应及时关注,主动开展调查。对于举报内容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的、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和线索的、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和线索的情况,不予受理。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因特别重大复杂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对于上级部门移送的线索,应按照上级部门的时间要求完成调查处理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书面报告情况,经批准后延长调查期限。

第十 学术不端行为一般由被调查人当前人事关系所在学校牵头负责调查。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社科项目、科奖励、人才称号的申报、评审、实施、结题、成果发布等活动中的学术不端行为,由项目、奖励、人才等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单位调查处理。论文发表中的学术不端行为,由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没有通讯作者的,由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署名单位与所在单位不一致的,由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处理,署名单位应积极配合。学位论文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由学位授予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对于涉及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要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由主管部门进行提级办理。

第十 学术不端行为涉及多个单位的,牵头调查单位应根据要求,主动联系其他当事人所在单位,并负责对其他参与调查单位的调查程序、处理尺度等进行审核把关。参与调查的其他单位应积极配合牵头调查单位,做好对本单位人员的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报告和处理决定报送牵头调查单位。

 

  调查

第十 正式启动调查程序制订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工作纪律等。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确定。

第十 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现场察看相关实验室等研究场地、设备等。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应书面记录,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在调阅单和摘抄复印材料上签字确认,调阅的原件在调查处理完成后退还管理人

第十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可开展重复实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测试、评估或评价,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就有关学术问题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十 调查中发现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涉嫌从事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主管部门和当地科技行政部门。

第十 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可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调查期间被调查人死亡的,终止对其调查,但不影响对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

十八 调查结束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线索来源、举报内容、调查组织、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当事人确认情况、调查结论、全部责任人的责任划分,并附证据材料。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

十九 相关院系和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工作。

二十 参与调查的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不能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存在任何实际利益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二十一 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有关调查情况。

 

  认定

二十二 调查结束后,工作组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接到书面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针对报告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工作组提交反馈意见,未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同。

二十三 工作组对上述调查报告和反馈意见进行审议后,提出事实认定建议,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二十四 学院学术委员会在接到工作组提交的事实认定建议后,于15个工作日内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对事实认定建议进行审议,并形成事实认定意见。

 

                         第  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将其审议通过的事实认定意见上报学院,由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形成书面处分决定。处分内容包括:

(一)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教职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含人事关系解聘和专业技术职务解聘)、开除等行政处分;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在校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需要撤销毕业证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二)对于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予以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学术奖励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等。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校学生和已毕业学生的毕业论文或直接涉及毕业论文的研究成果中发现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参与事实认定,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依据学院学术委员会提交的书面材料,根据本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若被举报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向学校申请复议,复议决定是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八条 按有关规定在处分决定书中应明确处分期限。处分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处分期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院申请解除处分。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被处分人,将从严处理。

第三十条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和合法权益。学院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举报人将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并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院和被举报人合法利益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规对学术不端被处理人作出一定期限禁止申请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支持的科研活动以及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应当同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处理决定由学校作出的,应在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科技行政部门。

三十二 学术不端行为涉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社科项目、科奖励、人才称号等的,学校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同时报送项目、奖励、人才管理部门(单位)。

 

六节  保障监督

三十三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调查处理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主动申请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三十 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接受利益输送、违反保密和回避制度、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 学校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主动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条例生效之日起,原《63800威尼斯学术规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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