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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00威尼斯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2-12-1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院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和促进科技项目(任务)顺利实施,实现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类别及其管理范围

第二条  科研项目的类别

(一)纵向项目。指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项目(或课题)以及政府间的国际科技合作等项目。

1.国家级项目指列入国家发展计划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

学基金项目等。

2.部委级项目指列入国务院有关部委计划或招投标立项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学基金项目等。

3.省级项目指列入省级发展计划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学基金项目等,包括国家民主党派、国家一级学会(研究会、社团)、省科技厅、省社科联、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研究所(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等同等机构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招投标项目等。

4.省厅级项目指列入有关省厅发展计划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学基金项目等,包括国家二级学会(研究会、社团)、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中心、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优秀科技团队项目)、高校质量工程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省教育厅、审计厅、全国行业协会等同等机构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招投标项目等。

5.市级项目指设区市政府发展计划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学基金项目等,包括三明市科技局、社科联、三明市政策研究室、省级民主党派、省级学会(研究会、社团)、省教育学会、省职教中心、省成教协会等同等机构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招投标项目等。

6.市局级项目指列入有关市局发展计划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学基金项目等,包括市级学会(研究会、社团)、市教育局、市职教联盟、省行业协会等同等机构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招投标项目等。

7.院级项目指列入市级民主党派、我院发展计划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学基金项目等。

(二)横向项目。指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不属于直接指标下达)的,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  联合承担的非我院主持的项目,在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中明确我院为承担单位之一并盖有我院公章的按低一级别项目对待。

第四条  产学研处负责对上述项目进行界定和管理。 

第三章  科研项目申请人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有强烈的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

第六条  申请项目须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行,申请人所在系(部)应具备完成该项目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正在承担校级以上项目,或近三年来立项未按期完成研究任务,或不执行科研管理规定的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再立项。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申报

第八条  产学研处根据各类项目申报要求,及时发布申报指南和具体要求,各系(部)组织科研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符合要求的项目申请书或课题设计书等申报材料。

第九条  各系(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项目预算进行初评后报产学研处,产学研处组织初审后,提请召开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如有需要,也可以经分管院领导审核、签署意见,报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上报。

第十条  对不按上述程序提出的申报项目和超过规定时限的申报项目,产学研处不予受理和认定。

第十一条  产学研处积极组织并鼓励各系(部)承接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或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各系(部)要按照项目要求提交合同任务书等材料。

第十二条  纵向项目申报成功和横向项目合同生效后,课题组应向产学研处、系(部)各递交一份批准文件、任务书(合同书)备案。

第五章 院内科研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  院内科研资助经费是指学院从事业支出中安排,用于各类科研项目的资助费用,资助项目必须是已正式立项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为学院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一)纵向项目的经费资助

项目级别

人文社科类

自然科学及应用技术类

国家级

12万元

20万元

部委级

6万元

10万元

省级

0.8万元

1.2万元

省厅级

0.5万元

0.8万元

市级

0.4万元

0.6万元

市局级

0.3万元

0.5万元

院级

0.3万元

0.5万元

下达项目自带经费且有配套要求的纵向项目,如配套经费高于以上标准,则按下达要求进行配套资助。

(二)横向项目的经费资助

有到账经费的,人文社科类按实到经费数额20%且不超过0.3万元资助;自然科学及应用技术类按实到经费数额20%且不超过0.5万元资助;无到账经费的,则不予资助。

(三)专项资助

由项目(课题)组提出申请,产学研处审核,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在学术上、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或具有显著应用价值的项目(课题),且项目(课题)符合“服务于教学工作”、“服务于专业建设”、“服务于当地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的基本要求,由学术委员会提出资助额度,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第六章  科研计划的执行

第十四条   科研计划下达后,项目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研究或提出延期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产学研处根据批准文件或项目经费到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经费按《63800威尼斯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科技合同或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开展科研工作。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计划如发生中途变更(包括变更项目负责人、延长或中止执行计划等),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协商解决,并将协商结果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报产学研处备案。

第七章  科研项目的检查

第十八条   产学研处对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必要时对在研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项目检查的主要内容有:科研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研究进展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开支情况、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九条   产学研处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进展顺利并有阶段成果的,将阶段成果报科研批准立项部门;研究中遇到客观困难的,视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方案,力争项目按计划完成;确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进展不力的,限期整改,必要时暂停使用项目经费,直至会同项目批准立项部门终止其项目。

第八章  科研项目的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条   课题组应及时提交项目研究总结报告,项目完成,

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学院产学研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提交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的《结题报告书》,以及一套完整的项目研究成果材料(原件)。产学研处进行初审后,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评审、验收。院外科研课题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验收。项目取得的重要发明、发现、以及软件等成果,应按程序及时申请鉴定和专利申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成果验收以成果形式(论文、著作、研究报告、软件设计、产品样品等)为准,论文、著作应是正式出版物,研究报告、软件设计、产品样品等应有同行专家意见或用户使用意见。

第二十二条   除横向项目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外,凡获得学院科研经费支持的项目,其出版的专著或成果必须注明“63800威尼斯科研资助课题项目”。未注明者,学院将追回全部科研经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项目经费决算,项目结余经费按《63800威尼斯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科研项目的档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束后,课题组应按科技档案管理的归档要求提交完整的归档材料,产学研处做好项目材料的归档工作。不提交科技档案或档案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不能结题,也不能进行鉴定和申报各级奖励。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归档材料主要包括:开题报告(申报材料)、项目批准文件、科技合同或项目任务书、研究计划等;项目执行情况检查表、中期成果等;项目结题材料、经费决算等;成果鉴定材料、已出版的著作、已发表的论文或经鉴定已达到出版(发表)要求的著作(论文)稿本等。因故中止的项目,也应进行相关材料归档,并附情况说明。

第十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产学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63800威尼斯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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